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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及法律责任
2018年6月19日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及法律责任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分别介绍:

  一,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受害发妇女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妇女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来源: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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