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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赔偿的构成以及意义
2018年5月3日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2004年1月,刘年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刘水年出狱后起诉离婚,12月12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水年赔偿秦夙英精神抚慰金3万元,物质赔偿金2万元。其案件的过程是, 刘年与秦英于1981年结婚,育有三个子女。1982年刘年顶替其父到某卫生院工作,1989年9月,与本单位一女职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已达17年之久,且生育三个子女。结发妻子秦英多年来独自在家赡养老人、抚育子女。2004年3月刘年起诉离婚,而秦英提出要追究刘水年重婚罪。





从以上的案件我们可以得出重婚的赔偿问题的构成是必定要夫妻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根据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其要构成赔偿的要要件也发必须具有以下的一些要素:(1)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过错。(2)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无过错方肉体上、精神上的损害;二是必须因过错导致了婚姻的破裂;(3)过错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不能以自己不懂法而推卸。(4)离婚过错赔偿,以当事人离婚为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最终没有离婚,即使提起诉讼,无过错一方也不能因此获得所谓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在现实社会中有许多的人都认为钱才是必须的,也是必定要有的,对于重婚的受害者我们应该更多的保护他们,才可使他们的心灵得到安慰,这样才可以让他们的心里有一种被保护的感觉。





其重婚赔偿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给予精神赔偿 2)有利于抑制重婚的发生,让他们有一种捆绑的感觉,从而减低犯罪量。 3)有利于维护社会平衡我们是一个古国,同时也非常之尊重传统,尊重弱者。所以,重婚赔偿正好是体现了这一点,我们应该更加完善这一个制度,以求每一个受害者得到最大权益。
来源: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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