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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虐待家庭成员而离婚
2018年2月14日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的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损失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积极的行为,而虐待既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打骂、禁闭、捆绑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如禁止饮食,有病不予治疗等。

  婚姻法将虐待家庭成员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适用本款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当无疑义,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夫妻一方虐待未成年子女,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离婚的,亦适用本款。

  2适用本款时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断。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的情形,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虐待家庭成员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虐待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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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来源: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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