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家庭暴力
文章列表
家庭暴力法律的法律规定
2018年2月3日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推荐阅读: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

  家庭冷暴力是什么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在其“主要目标”部分,确定了妇女发展的11项具体目标,其中第(七)项目标为: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在《纲要》的“政策和措施”部分,规定“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2.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60条)。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章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该法第8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来源: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双军——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13926587318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2658731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