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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个复杂的问题
2018年1月27日  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个复杂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不承认同性婚姻,也不承认民事结合。2001年,卫生部正式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移除,但对同性婚姻未作考虑。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在被问及李银河的同性婚姻提案时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他强调即使在许多被认为比中国更加自由开放的西方国家,同性婚姻也未被认可。这一表态可以解读为暗示中国政府也许在更远的将来考虑同性婚姻,而不会在最近考虑此事。

  “恋”是自由,婚姻是“法”

  当开始讨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时,首先应弄清楚的是,我们如何看待同性恋、与在法律的范畴讨论同性恋婚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同性别的两人相爱,就可称之为同性恋;但同性恋婚姻,则是指性别相同的两人之间由法律或社会承认并保护的婚姻关系。

  随着社会进步,越来越多人认同同性恋者有相爱的权利、可以一起生活,如果有人愿意,当然也可以“夫妻”称呼他们,这都是他们私人权利范围内的事。一旦涉及立法允许同性婚姻,则是要求一种法律允许的“民事结合”(civil union,在大部分国家与通常所说的“法定婚姻”相同,在瑞士等一些国家及美国部分州则指为同性恋伴侣提供与异性恋伴侣相同的权利,但比一般婚姻关系更为松散)、是有限制的,它几乎所有与资格相关的东西都有限制。

  为同性婚姻立法,伦理、法律、宗教“一个都不能少”

  相比国外,中国在同性婚姻立法上的讨论显得过于简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支持者给出的理由过于简单,即同性结婚不妨碍他人,是两个人的私事和个人自由,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和允许同性结婚;而反对同性婚姻的一方,似乎除了直觉上不可接受外,大多缺乏具体的理由,而只是简单宣告:同性恋就是违反自然规律,不道德,让人反感。

  由于婚姻本身充满各种价值观,同性婚姻牵扯的范围其实也远比同性恋多得多。在基督教传统悠久的国家,同性婚姻不仅需要获得民事法律上和社会伦理的认可,甚至还得跨越宗教意义上的门槛。今年2月初,英国政府首次宣布将颁布一项新法案,允许同性恋者在教堂等宗教场所举行婚礼。此消息受到同性恋者和平等组织热烈欢迎,但英国教会却立即表示,他们决不允许同性恋使用教堂结婚,约克大主教森穆塔甚至宣称,允许同性恋在教堂举行婚礼是“践踏了其他人的权利”。




来源: 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沈艳——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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