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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常打骂妻子构成家庭暴力吗?
2017年9月30日  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案情简介]

 

     1997年初,林燕与徐伟相识,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就同居了。同年底,女儿欢欢降生,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林燕性格内向,不善交际。而丈夫徐伟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回家后对林燕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不仅如此,他甚至对女儿欢欢的生活、学习也不闻不问。林燕除了忍让以外,别无选择。2000年2月的一个下午,林燕带着女儿欢欢上医院看完病回家,正好碰到徐伟外出打牌回家,就埋怨了几句。徐伟听后立即火冒三丈对林燕破口大骂。双方争吵加剧,平时徐伟一向不服输,今天见林燕敢顶嘴反抗,就顺手拿起水果刀向林燕刺去,林燕由于躲得快,面部只被划伤一小条口,可鲜血把女儿吓得惊恐万分。忍无可忍的林燕一气之下吃下鼠药,幸被及时赶来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在林燕住院期间,徐伟每日下班后依然与牌友相聚,女儿欢欢无人照料,有时饥一顿、饱一顿,衣服也无法换洗。林燕出院后想到了离婚,但由于徐伟在亲友及厂领导的劝说、批评下,对自己的言行有所收敛,林燕为了不让女儿没有爸爸,也就放弃了离婚的念头。2002年3月,林燕所在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全厂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林燕东拼西凑,在县城做起了卖水果的小生意,艰难地维持着这个家。起初,徐伟还与妻子一起经营,但由于竞争激烈,生意不好做,成天守在水果摊上也赚不了几个钱,徐伟没有耐性了,又迷恋上了麻将。林燕一人照看水果摊,每日早出晚归,便要求徐伟照料女儿的饮食起居,但徐伟不仅不尽父亲应尽的责任,反而动辄斥骂欢欢,有时打麻将输了钱回家也拿欢欢出气,轻则大骂,重则劈头盖脸地动手打她。2002年11月16日,林燕进货回来见徐伟又在打麻将,便不快地唠叨了几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人劝说才平息。客人走后,余恕未消的徐伟用刀将林燕的手砍伤,这一次林燕对丈夫的残忍和粗暴伤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徐伟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伟的行为给林燕的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林燕与徐伟离婚。

[问题解析]

     《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法律规定来看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行为,虽然当今的家庭暴力以丈夫打骂妻子、父母打骂儿女为多,但家庭暴力的范围不仅仅限于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儿女的暴力。家庭暴力的特征包括:(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等。(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3)分割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在个方面的人身权利。(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等。如果家庭暴力是经常性的,而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构成刑法中的虐待罪。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未造成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可以视为平常的家庭纠纷,而不是家庭暴力。

    本案中,徐伟平日里就经常辱骂妻子林燕和女儿欢欢,不仅如此,他还两次用刀致伤林燕,给林燕的心灵和身体都留下了创伤,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徐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法院应予判决双方离婚


来源: 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沈艳——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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