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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字按了手印又反悔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
2017年9月26日  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在离婚协议书上未签字却按了手印后又反悔,离婚的吴女士要求原夫按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日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协议约定的楼房归吴女士所有。

2007年5月23日,家住芝罘区年近50岁的吴女士与丈夫李某因感情不合,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两间楼房归吴女士所有,另一套归李某和儿子所有。吴女士在协议书上签名并代李某签名,二人均在离婚协议书上捺了手印。今年5月份,吴女士发现归自己所有的房产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便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李某拒绝。吴女士便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协议书中约定的二间楼房归自己所有。庭审中,李某辨称,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与两人当时商议的内容不一致。因为自己患有严重的近视,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无法看清协议内容,协议的落款也是由吴女士代签,离婚协议书应当无效,请求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落款处被告的签名虽然由原告代签,但被告在落款处捺了手印,应视为其对协议的确认。该离婚协议书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才办理离婚证,故该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践约履行。现原告持该离婚协议书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于法于约均有效,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其未在离婚协议书落款处签字,主张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辩解,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该两间楼房归吴女士所


来源: 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沈艳——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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