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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可有偿转让
2017年9月4日  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刘某有一子一女,儿子刘勇大学毕业后在省城工作,女儿刘丽高中毕业后出嫁到邻村。

  去年下半年,刘勇将父亲接到省城居住。但老人不习惯城市生活,又回到了老家。为了使老爸生活有个依靠,刘勇与邻居赵新签订了—份《赡养老人协议》,《协议》约定:刘某的饮食起居由赵新夫妇照顾,刘勇每月付给赵新现金50元;刘某的医药费和将来的丧葬费由刘勇照实负担;刘某死后,其房屋归赵新所有。刘某见赵新夫妇谦和,素来尊敬他,也很乐意地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近日,刘丽与丈夫离婚,回到娘家居住,她起诉至县法院,要求解除其父、兄与赵新签订的《赡养老人协议》,其理由是: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胞兄的赡养义务不能转让给赵新;她本人的赡养义务也不许赵新剥夺。

  赵新辩称:刘某与他在一起生活得很开心,他又没有阻挠刘丽对父亲尽孝心,《赡养老人协议》应予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父子与赵新签订的《赡养老人协议》合法有效,遂驳回了刘丽的诉讼请求。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去那种“父母在,不远游”、“堂前尽孝”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正受到冲击,许多年轻人面临着这样的困惑:自己在外奔波工作,无暇或无力顾及对老人的赡养,或虽有条件和能力赡养老人,但老人不愿与儿女一起生活。这样,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被赡养权利的前提下,赡养人、被赡养人与第三者之间就如何履行好赡养事项进行协商,明确彼此之权利和义务,就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一种办法。

  本案中,刘勇将父亲的日常生活有偿交给赵新负责,这是一种赡养义务的有偿转让,既方便了子女父母,也为社会创造了就业岗位,显然有利无弊。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赡养义务可有偿转让的明确规定,但由于上述《赡养老人协议》是刘勇父子和赵新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且他们三人均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他们签订该协议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来源: 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沈艳——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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