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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举债不还夫推责 法院判决夫妻共还
2017年8月15日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妻子向朋友借钱,到期无力偿还,丈夫认为借款与己无关,拒绝还钱,债主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偿还此笔债务。9月7日,靖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款引发的纠纷案:判令被告黄丽娟、陈高仁共同偿还原告李立颖借款人民币1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被告黄丽娟与陈高仁系夫妻关系,李立颖是黄丽娟的朋友。2006年11月24日,被告黄丽娟以购买商品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李立颖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双方立下借条,定于2007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黄丽娟没有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黄丽娟总是找借口推诿,到后来干脆避而不见,无奈,李立颖以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黄丽娟、陈高仁共同偿还借款。

    被告陈高仁辩称,两被告虽为夫妻关系,但钱是黄丽娟借的,而且这笔借款黄丽娟并没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属其个人债务,应当是谁借款谁负责偿还,即被告黄丽娟在借条上签字,应当由黄丽娟负责偿还,与我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丽娟向原告李立颖借款18000元,双方立下借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黄丽娟应当按照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高仁主张上述款项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李立颖与被告黄丽娟约定该债务系黄丽娟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原告李立颖知道其与黄丽娟之间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债务,即陈高仁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属于被告黄丽娟个人债务的法定情形,故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承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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