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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增值离婚后如何处理
2017年7月22日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婚前购房增值离婚后如何处理?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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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此种情况同上,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是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仍是个人债务。

  上述情形,以结婚登记日为基点,房屋产权证在婚前取得房产归个人所有,在婚后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房产证在婚后取得,该房产绝对属于婚后财产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权属有争议但能协商好的,可按双方的合意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按揭房屋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再作处理

  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

  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后,房屋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来讲,离婚时房屋价值较签订购房合同时的合同价都有增值。房屋的增值从原因考虑,有的是基于增加附加值的主观因素,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有的是基于外界的各类客观因素,如市场房价波动导致房屋增值。6对于按揭房屋,认定为归一方所有的房产,若基于主观因素另一方对房产增值有贡献,则可以享有增值部分的财产收益。若基于客观因素导致的房屋增值,则应当根据房屋的权属来分割增值的财产收益。

  因增值部分是附属于房屋的,在所有权人未进行房产转让的情况下,该增值部分一直处于一种期待利益的状态。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对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后,再在进行处理。


来源: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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