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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76岁“童养媳”索要扶养费 丈夫称婚姻无效
2015年11月12日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昨日,为索要扶养费,10多岁就以“童养媳”身份进入男方家的蒲江一太婆,和相处60多年的老伴坐上了原被告席。

  昨日上午9点过,蒲江法院公开开庭。76岁的李芳(化名)太婆颤巍巍地坐上原告席。被告席上是和她相处60多年的老伴王强(化名)。法庭上相见,两位老人显得很平静。由于李芳年纪太大,身体又不好,当地妇联为她找了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庭审开始,李芳说,她与王强生活多年,孩子也已成家立业。但王强退休后,却一人独处,使得她一人住在宿舍里。随着年龄增长,没有收入的李芳生活陷入困境。王强有固定收入,却不扶养她。据了解,二老几年前曾因扶养费对簿公堂,法院调解后,王强自愿支付李芳每月140元生活费。随着物价上涨,李芳要求增加扶养费却遭到拒绝,为此再次引发诉讼。

  “她是‘童养媳’,婚姻无效。”王强在法庭上说,他10多岁时,父母包办了这起婚姻,没经过他同意,应无效。王强还认为,他已尽到了对李芳的扶养义务,对李芳新的要求不再支持。李芳的代理人却说,按以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王强应尽扶养义务。

  由于双方都不愿接受调解,法庭宣布择期宣判。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任云峰律师分析认为,尽管按新《婚姻法》规定,已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但此案中,双方关系适用以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可以认定为婚姻关系成立。更何况,双方生活60多年,育有孩子,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双方有扶助义务,当一方有困难时,另一方应给予扶助。


来源: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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