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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
2015年11月12日  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在我国,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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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婚姻法》经过历次修改,无不倡导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可见,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否则就构成了违法,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赋予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同时,也必须明确,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

  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的同意权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行使。婚姻合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合格。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仅已达法定婚龄,而且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同意结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临时处于精神错乱中的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属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出于受欺诈、威吓、胁迫和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表示,以及双方通谋专为表示形式的虚构的婚姻,也属无效。

  (3)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方式。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婚姻合意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此以前于其他场合作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


来源: 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沈艳——常州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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